港府擬就美容健身涉3000元以上合約 立法設3至7日冷靜期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01/15 17:16

最後更新: 2019/01/15 17:30

分享:

分享:

商經局就美容和健身服務消費合約設冷靜期發表諮詢文件。(陳偉英攝)

近年投訴美容服務、健身中心不良銷售手法趨增,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今(15日)公布冷靜期立法諮詢文件,建議針對美容及健身服務,涉及3000元以上的消費合約,設立3個工作天或7個曆日的冷靜期;冷靜期於商戶向顧客提供指定資料的翌日起計算。當局今起就方案展開諮詢,為期3個月,今年4月16日截止。

消委會去年接獲近2,000宗涉及美容服務、健身中心不良銷售手法的投訴,而自《商品說明條例》生效至去年底,海關接獲1,124宗涉嫌作出具威嚇性營業行為的投訴,當中77%涉及美容及健身服務業。當中美容投訴個案涉款中位數為34,280元;健身服務涉款中位數為20,000元。

商經局認為,因應美容及健身服務涉及威嚇手法投訴較多,且牽涉大金額款項,建議就美容及健身服務合約實施法定冷靜期;建議針對美容及健身服務,任何涉及3,000元或以上預繳美容或健身服務合約。

不過,因應提供美甲、按摩、改善脫髮涉及威嚇手段的投訴較少,故當局建議豁免;而其他提供個人訓練、瑜伽班、武術指導等服務合約,及沒有設置運動器械場所提供的健身服務,包括太極中心、舞蹈室,以及公院、酒店、慈善團體等提供的健身服務亦獲豁免。

當局擬就冷靜期及退款期時限提出2個方案,包括設立3個工作天及7個工作天退款期,或7個曆日冷靜期及14個曆日退款期;冷靜期於商戶向顧客提供指定資料的翌日起計算,如商戶未有提供指定資料,冷靜期將自動延長至最多3個月。

至於退款安排,除非消費者曾明示同意採用其他方式,否則商戶須使用顧客在訂立合約時所採用的方式作出退款;如消費者在冷靜期內已使用服務,商戶可以從退款中扣除消費者在冷靜期內已享用服務的收費,但該收費須參照合約的總金額按比例計算。

一旦合約取消後商戶未有退款,消費者可提出民事訴訟追討損失,而海關關長亦可作出調查及發出執行通知,指令商戶作出糾正或停止再犯,而違反執行通知屬刑事罪行,一經定罪可判處罰款。如商戶對執行通知有異議,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。